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印花稅自動補報補繳案件,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發布日期
2023-11-15
印花稅是憑證稅,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或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繳印花稅,若未貼繳或繳納不足額,除須補稅外,還會按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自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則其逃漏稅之處罰,即可免除。
財政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繳納印花稅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網路申報帳號,經核准後,可自行利用該系統開立並列印繳款書到便利商店或金融機構繳納,或直接連結到Paytax網路繳稅服務進行線上繳款;如發現有短、漏繳印花稅情形,也可以透過該系統自動補報繳並計算自憑證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日期之次日起至開單日止之利息,省時又便利,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
發稿人:賴小姐 電話:06-2160216#1362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