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地方稅展延繳納期限
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在1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及房屋稅繳納期間在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者,個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或主辦會計人員,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各該稅繳納期限准予分別展延至同年6月1日(原5月31日因假日順延至6月1日)及6月30日。納稅義務人如有前揭情事,無須事先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連同繳款書,向本局申請展延繳納期限並依限繳納稅款,以維權益。
線上申辦
依申辦網頁各項說明及引導,填寫欄位後送出即可完成線上申辦。
申請書下載
如您不克線上申辦,可下載相關檔案所列之申請書,填寫後郵寄至本局所屬各分局申辦。(本局服務轄區)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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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