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農發條例38-1專區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相關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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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農業發展條例§38之1(99年12月8日增訂公布)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1,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本條例72年8月3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 | 上開規定所稱「農業用地」係指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當時」 之法律規定係屬農業用地範疇,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後,或有再經多次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情形,仍應以歷次變更後均符合該法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審查要件,始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財政部102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200051730號) |
▲ | 依臺南市政府100年9月27日都管字第1000746277號函: 屬72年8月3日修正生效前已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案件,倘有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條文第1項第1、2款情形之一者,應當已符合條文第2項「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二、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 〔案例說明〕 |
更新時間: 2018-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