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
稅率
業別 | 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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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 本國語言片。 | 0.5% |
電影 外國語言片。 | 1% |
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 5% |
說書、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 1% |
各種競技比賽。 | 2.5% |
舞廳。 | 25% |
舞場。 | 15% |
高爾夫球場。 | 5% |
機動遊藝樂園。 | 5% |
KTV視唱、MTV視聽。 | 5% |
電子遊戲機。 | 5% |
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 | 1% |
其他。 | 5% |
罰則
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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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 |
代徵人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
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
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
更新時間: 2018-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