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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證件


使用牌照稅退稅申請

應備證件 處理期限
一、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或影本及車主私章。 直撥退稅:15天。

二、各項退稅原因,分別應另檢附之證明文件:

  1. 重複繳納:各次繳款書收據聯正本。
  2. 停駛、繳銷、報廢: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3. 變更車種:行車執照影本及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4. 失竊註銷: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及警察機關發給之車輛失竊報案證明影本。
  5. 車牌吊扣:吊扣執行單影本。
  6. 免稅:免稅核准書影本。
*請另檢附車主名義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及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手冊)

使用牌照稅一般免稅/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免稅申請

 
應備證件 處理期限

一、使用牌照稅一般免稅:

  1. 行車執照(記載之牌照號碼與車身式樣應註明「特種車」字樣及特殊車種)或新領牌照登記書正本。
  2. 加裝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正、側面照片
  3. 防救災車輛:應加附消防機關核發之防救災車輛證明文件、社區災害防救團體設立文件或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記證明
  4. 社區巡守車:應加附警察機關審核通過證明文件
  5. 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之車輛:應加附公共團體登記證書
  6. 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車輛:應加附外交部核發「免稅互惠」函件

二、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免稅:

  1. 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如為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之車輛,需載明特殊車種為身心障礙服務接送車或長期照顧服務接送車及固定輔助設備名稱。)
  2. 車輛正面及側面彩色照片。[如為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之車輛,請加附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特殊標幟請見下方附件說明)。]
  3. 組織章程
  4. 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證書
  5. 社會福利團體或機構立案證明
  6. 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函,內容應載明:
    (1)設立之依據。
    (2)敘明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3)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4)載明適用免稅車輛號牌及其用途。(如為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之車輛,應載明特殊車種名稱與應具備之合法固定輔助設備、特殊標幟,及適用免稅之法令依據,已領牌照車輛並敘明牌照號碼。)

     

※附件:

     (1)財政部令
     (2)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一覽表
     (3)特殊標幟圖片-身心障礙服務接送車
     (4)特殊標幟圖片-長期照顧服務接送車 (111年12月31日前核准者可沿用原標幟)

112年1月1日起長期照顧服務送車特殊標幟:
長照2.0識別標誌(LOGO)及相關標章

自證件備齊起,4天。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及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手冊)

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

應備證件 處理期限
  1. 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本人使用之車輛,如符合免稅規定,由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主動核定免稅,如身心障礙者擁有多輛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亦可檢附身心障礙證明自行申請欲免稅之車輛。
  2. 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其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或監理機關登記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提出申請。
  3. 領有駕駛執照且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其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應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提出申請。

 

*免稅須知

隨到隨辦,立即受理(證件須齊全)。
書面:4天


註:
1. 身心障礙證明逾期不予核免,若有其他欠稅應先行繳清後方可受理。

2.若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已繳納,請攜帶車主存摺帳號辦理退稅。

※參考資料:

三親等內之親屬列表(二親等內可受理身障免稅)

 

一親等(可)

二親等(可) 三親等(不可)
血親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外)祖父母
(外)孫子女
伯、叔、姑、舅、姨
姪子女、外甥(女)
(外)曾祖父母
(外)曾孫子女
姻親 血親之配偶 父之妻
母之夫
子媳
女婿
兄嫂、弟媳、姐夫、妹夫
(外)祖父母之配偶
(外)孫子媳、(外)孫女婿
伯母、叔母、姑丈、舅母、姨丈
姪媳/婿、外甥媳/婿
(外)曾祖父母之配偶
(外)曾孫子媳、(外)曾孫女婿
配偶之血親 公婆
岳父母
配偶之子女
配偶之兄弟姐妹
配偶之(外)祖父母
配偶之(外)孫子女
配偶之伯、叔、姑、舅、姨
配偶之姪子女、外甥(女)
配偶之(外)曾祖父母
配偶之(外)曾孫子女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公婆
岳父母之配偶
配偶之子媳、女婿
配偶之兄嫂、弟媳、姐夫、妹夫
配偶之(外)祖父母之配偶
配偶之(外)孫子媳、(外)孫女婿
配偶之伯母、叔母、姑丈、舅母、姨丈
配偶之姪媳/婿、外甥媳/婿
配偶之(外)曾祖父母之配偶
配偶之(外)曾孫子媳、(外)曾孫女婿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及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手冊)


更新時間: 2026-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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