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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有關餐廳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是否應課徵娛樂稅
發布日期
2019-11-07

設置KTV供人娛樂並收取費用者,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故餐廳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係視聽中心之一種,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

  至於課稅範圍,視聽歌唱業(卡拉OKKTV)向出價娛樂之人收取入場費、包廂歡唱費、點唱設備費、場地租賃費及其他與視聽歌唱娛樂有關之費用等,應依法課徵娛樂稅;其併同上開費用強制收取之費用,如餐飲基本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等,亦屬娛樂價款之一種,亦應課徵娛樂稅。至於其他收費項目,如標示明確且採使用者付費,由娛樂人自行選擇而非強制收取者,非屬娛樂之價款,無須課徵娛樂稅。

如果尚有稅務問題或疑義,可利用該局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關心您!


發佈者: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更新時間: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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