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s常見問答
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仍可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自用住宅用地移轉時,可申請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其適用條件說明如下:
(一)一生一次優惠稅率:
1.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
2.土地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3.一人一生僅適用一次。
4.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5.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未滿1年以上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超過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
(二)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1.必須先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規定者才能適用,但無限制適用次數。
2.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3.5公畝部分。
3.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僅限持有一屋)。
4.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5.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6.出售前5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及新購之土地,一部分作自用住宅用地,一部分作一般用地,如新購作自用住宅用土地部分之地價,超過已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扣除繳納自用住宅用地部分土地的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從已納土地增值稅中自用住宅用地部分的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作自用住宅用地部分地價的數額。即一般用地部分的地價不列入比較,其已納的土地增值稅亦不准退還。(財政部75.5.5.臺財稅第7543739號函)
已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二年內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因該新購土地於五年內被政府依法徵收者,免依同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之稅款。(財政部77.12.6.臺財稅第770441102號函)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其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者,除就該次移轉的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外,並且要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土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也是一樣。(土地稅法第37條)
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的,現行土地稅法令沒有適用次數的限制。所以土地所有權人因為重購土地,經依規定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該重購的土地屆滿五年後再行移轉,又重購土地,可以依上項規定申請退還已納的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2.11.11.臺財稅第38045號函)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合於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兩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其原有土地在出售前,雖然沒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經稽徵機關查明出售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舊可以申請從已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財政部77.12.1.臺財稅第770666023號函)
土地所有權人的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及自耕農地,在出售或被徵收以後,兩年內另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的土地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增值稅時,其退稅不以先賣後買為要件,所以先買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始行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者,亦可申請退還已納的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檢同原出售及重購土地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5條)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自耕農地,二年內另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的土地,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還已納的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第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