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的Javascript功能。
1.臺南市促進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2.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合法登記自有工廠減半課徵房屋稅)
3.土地稅法第18條(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之工業用地,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4.土地稅法第35條(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5.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4條(按其最低級距稅率10%徵收土地增值稅)
6.企業併購法第39條(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
7.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