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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專區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影響地方稅之規定

地價稅
第2處自用住宅如有滿18歲成年子女設籍,則不受一處限制,可申請自用稅率
  • 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四(二)6(1)
    土地所有權人同址設籍之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另有土地供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並無一處之限制。
房屋稅
滿18歲成年即單獨計算自住戶數
  •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
    個人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土地增值稅
地上房屋如有下列情形,將無法適用一生一屋:
 1.滿18歲成年子女所有。
 2.僅18歲成年子女設立戶籍。
  • 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5.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線上申辦(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民法成年年齡修正說明(連結至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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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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