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沒收到稅單,為什麼就被移送執行?
發布日期
2020-01-07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反映,於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傳繳通知書時,才知道自己108年使用牌照稅未繳納,因而質疑本人沒收到稅單,為什麼就被移送執行?進而主張僅補繳本稅免加徵滯納金。

該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寄發稅單,除可向納稅義務人送達外,若不獲會晤本人,亦得將稅單交付與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以為送達;若仍無法會晤上述人,還可採「寄存送達」方式,將稅單寄存在送達地的郵局,納稅義務人是否有前往領取在所不論;另外,若納稅義務人之處所不明,亦可刊登報紙或張貼公告,辦理「公示送達」,以上方式皆屬合法送達,納稅義務人當然也就無法以未收到稅單為由,要求豁免滯納金。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為了維護自己權益並善盡國民應盡之義務,請如期繳納稅款,逾期未繳納稅款,將被加徵滯納金,而且滯納期滿後被移送執行者,也會多出執行費用的負擔,使用牌照稅甚至會有處罰之情事,千萬不可輕忽。


發佈者: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更新時間: 1970-01-01

頁尾功能連結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