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增建房屋或使用情形變更應主動申報以免受罰
發布日期
2020-09-22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如有增建或變更使用情形,請於30日內主動向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辦理房屋稅籍清查時,常有房屋增建頂層及1層前後車棚、廚房等無使用執照房屋,或自住房屋出租供他人居住及變更為營業使用等情形漏未申報。該局提醒民眾,房屋如有前述情形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避免經查獲,除追補應納稅額外,還會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依法尋求救濟時,均可向該局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申請協助。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利用該局網站www.tntb.gov.tw項下查詢。
發佈者: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更新時間: 197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