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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標題名稱
財政部108年9月4日以台財庫字第10803703590號令發布製酒教學活動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放寬不以產製私酒論罰
發布日期
2019-12-06

財政部10894日核釋,符合一定條件的製酒教學活動,並不視為是產製私酒,也不會因而被處罰。

依據財政部10894日台財庫字第10803703590號令的內容,產製酒品應依菸酒管理法第10條規定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並且只能在許可執照所載工廠所在地作業。然而,非以產製酒品為目的,舉辦製酒教學活動之業者(含其聘僱講師,下同),教學完畢後每位學員現場製品數量沒超過五公升並由學員各自全數帶回,而且教學活動中也沒有使用同法第6條定義的私酒,不論有無對價,該業者製酒教學行為都不適用該法第45條第項產製私酒的規定。

財政部也指出,用於教學的原材料,應符合食品或酒品衛生安全規範,不能使用有霉變、有毒、含有害人體健康或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以維護學員的消費安全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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