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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

標題名稱
租賃契約簽章註明收取款項應按銀錢收據繳納印花稅!
發布日期
2021-03-09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雖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但是如果收款人(即出租人)未另立銀錢收據,而是在租賃契約上註記收取金額並簽收,則該合約就兼具銀錢收據之性質,應由收款人於收款之同時,按收取款項金額繳納4‰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甲向乙承租房屋1棟,租金每月1萬元,於月初付款,如未另立收據,僅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取時,除以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契約書上載明票據類別及票據號碼外,房東在收款時,要依銀錢收據4‰完納印花稅40元,如果沒有完納被查獲,除補繳印花稅外,並會被處以漏貼繳印花稅額5倍至15倍之罰鍰,出租人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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