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裝飾性標題0 節稅秘笈


契稅

契稅節稅秘笈
申報期限
  1. 一般移轉案件: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
  2. 法院拍賣案件: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
  3. 產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
  4.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
  5. 新建房屋由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
繳稅的人 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買受人、典權人、交換人、受贈人、分割人、占有人)
節稅方向

一、相關減免規定

(一)下列各項情形可以免徵契稅,除第3點、第4點情形外,納稅義務人必須先填具契稅申報書加註免稅原因,並檢附免徵契稅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發給契稅免稅證明書,才可以辦理權利移轉變更登記。

  1. 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2. 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3.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案件,不適用之。
  4.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二)下列各項情形可以減徵契稅:

  1. 民間機構參與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5條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取得或設定典權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減徵契稅30%。但自申報契稅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減徵之契稅,惟由主管機關強制收買者,不在此限。
  2.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其買賣契稅第1年免徵,第2年減徵80%,第3年減徵60%,第4年減徵40%,第5年減徵20%,第6年起不予減徵。(建築物興建完成後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
  3. 都市更新地區內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建築物,於更新後第1次移轉時,減徵契稅40%

二、請特別注意下列規定以免受罰

(一)納稅義務人應該在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但怠報金的最高額度,以應納稅額的額度為限,且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二)納稅義務人未在繳款書所載的限繳日期內繳清稅款者,每超過3日,應按照應納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超過30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述之怠報金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三)納稅義務人應納的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的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者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了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另外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鍰。


更新時間: 2023-03-21

頁尾功能連結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