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秘笈
契稅
申報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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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稅的人 | 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買受人、典權人、交換人、受贈人、分割人、占有人) |
節稅方向 |
一、相關減免規定 (一)下列各項情形可以免徵契稅,除第3點、第4點情形外,納稅義務人必須先填具契稅申報書加註免稅原因,並檢附免徵契稅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發給契稅免稅證明書,才可以辦理權利移轉變更登記。
(二)下列各項情形可以減徵契稅:
二、請特別注意下列規定以免受罰 (一)納稅義務人應該在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但怠報金的最高額度,以應納稅額的額度為限,且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二)納稅義務人未在繳款書所載的限繳日期內繳清稅款者,每超過3日,應按照應納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超過30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述之怠報金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三)納稅義務人應納的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的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者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了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另外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鍰。 |
更新時間: 2023-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