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轉帳納稅
適用稅目別:
定期開徵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
扣款日期:
各稅款繳納期間最後1天應備足額存款以供扣取稅款。
申請地點:
金融機構、郵政機構、本局各分局。
申請人:
- 納稅義務人
- 轉帳代繳稅款存款人
- 代理人
申請方式:
- 就近至各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本局各分局辦理委託轉帳或自行下載「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填妥後寄回本局辦理。
- 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領)各項稅款約定書」,填妥後以廣告回信(免貼郵票)寄回本局辦理。
- 可至本網站「線上申辦」直接申請。
- 於監理機關申請轉帳代繳汽車燃料使用費時,勾選申請委託轉帳代繳使用牌照稅,並由該機關代轉本局辦理。
開戶手續:
- 納稅義務人以其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存款帳戶辦理委託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代繳應納稅款。其為營利事業者,應以本事業之存款帳戶為限。惟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帳戶,獨資之營利事業亦得以其負責人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
- 上項所稱金融機構係指政府指定之公庫或接受公庫委託代收各種稅款之公私營銀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經我國許可登記營業之外國銀行之分行 ;郵政機構係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設於各地郵局之儲金業務;存款帳戶係指金融機構之各種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支票存款及郵政機構之劃撥儲金、存簿儲金帳戶。
注意事項:
- 轉帳納稅於稅款開徵前 2個月申辦,未於前2個月申辦者,自次期起適用。
- 轉帳代繳稅款日期,以稅款繳納期間之截止日為轉帳基準日。
- 轉帳代繳稅款因故無法提兌時,本局會補寄已展延限繳日期之繳款書,請依限繳納。
更新時間: 2023-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