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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性標題0 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


適用稅目別:

  1. 查(核)定開徵稅款: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補徵)、娛樂稅(自動報繳除外)。
  2. 申報自繳稅款:印花稅彙總及大額繳納及娛樂稅自動報繳、臨時公演採網際網路申報案件。
  3. 各稅違章罰緩。
  4. 房屋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之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
  5. 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保證金。
  6. 前項各款之分期繳納案件免加計利息或稽徵機關已預為核算加計利息金額之分期案件。

適用期間:

  1. 除娛樂稅核定及申報自繳稅款採網際網路申報自繳稅款,需於繳納期間屆滿當日24時繳納外,其餘各稅皆為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繳納。
  2. 使用牌照稅、房屋稅與地價稅(不含移送執行、使用牌照稅歸戶及分期繳納稅捐案件),逾繳納期間,併同應加徵之滯納金,於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後30日24時前,可透過網際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繳納。

手續費:

無需負擔手續費。

適用對象:

  1. 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者(查詢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之金融機構,請至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查閱)。
  2. 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繳稅採即時扣款方式,並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持有金融卡為限。

繳納方式:

  1. 核定開徵稅款案件:輸入繳款書上列示之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繳納截止日等資料,依照網頁訊息操作。
  2. 申報自繳稅款案件:即印花稅彙總繳納稅款及娛樂稅自動報繳稅款,採網際網路繳稅且同時採網路申報者,其繳稅相關資料可由申報時所輸入之相關資料產出,不須再另行輸入。

 


更新時間: 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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