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經收稅款專區
一、核算滯納金程序說明
- 確認限繳日期
- 判斷繳款書限繳日期,如有改訂或展延日期,請以改訂(展延)日期為該經收繳款書之限繳日期。
- 繳納期限如遇假日,得順延一天,以次一營業日為限繳日期。
- 逾期日數之計算
自限繳迄日起算至經收日止,期間之假日(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不得扣除。
- 核算滯納金
- 滯納金計算:經收稅款日逾限繳期限,每逾3日加徵1%(逾期第1、2、3日繳納因未逾3日不計滯納金),最高加至10%。
- 核算滯納金與原列印於繳款書之滯納金相同時,請依繳款書合計欄收款。
- 核算滯納金與原繳款書所列示之滯納金不符時,請以重新核算更正後正確滯納金與本稅合計數收款。
- 原繳款書未列示滯納金時,請依自限繳迄日起算至經收日止,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核算後請以核算之滯納金與本稅合計數收款。
- 經收稅款日在限繳期限內,直接依繳款書合計欄收款。
- 其他注意事項
- 逾期第1、2、3日不計滯納金,自第4日起加徵1%。
- 各項稅款及滯納金計算至元止,小數點後均捨去不計。
- 地方稅均只加計滯納金不計利息;另財務罰鍰部分全部不加計滯納金與利息。
- 經收單位漏收或短收應負賠繳責任。
- 各稅款經收之銀行、農會及信用合作社等單位(郵局除外)對納稅義務人逾限繳日期繳納各項稅款時,不得因避免加算滯納金(地方稅不加計利息)之煩而拒收,亦不得要求納稅義務人自己計算,或面告納稅義務人向其他家銀行繳納。如有計算疑難時,可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網站(網址https://www.fia.gov.tw)下載「核算加計利息、滯納金、滯納利息最新利率檔及程式」,核算正確之滯納金。亦可隨時向稅捐稽徵機關洽詢。
- 經收稅款時請注意:所屬年期、稅目別、限繳日期。如各稅開徵期間或每年4、5月使用牌照稅徵期結束與房屋稅開徵期間,易發生使用牌照稅短收滯納金或房屋稅多收滯納金情況。
- 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格式如為二聯(含回執聯共三聯)合併一張以電腦列印,其展延起訖日期已自動列印、延期人員核章處並以代號顯示者,收據聯可免再由稅捐機關延期人員核章,其餘繳款書如有展期,收據聯仍需由延期人員核章。
- 娛樂稅如期繳納可扣領獎勵金1%,請依繳款書「合計欄」收款;逾期繳納者如程式誤扣獎勵金,請配合補回登錄,亦即刷出條碼金額後,於電腦系統「滯納利息」欄位輸入「已扣領獎勵金」金額,另「滯納金」欄位輸入依本稅計算之滯納金。
- 備註
代收稅款業務承辦人員,如有異動或滯納金計算疑難時,歡迎洽詢本局資訊科承辦人員:電話(06)216-0216分機1319。或由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tntb.gov.tw)首頁「網路服務櫃檯-稅額試算」項下「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稅務試算」項下「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便可即時核算滯納金。
更新時間: 2022-02-22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