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免稅須知
-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立方公分、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同法同條第2項規定略以:「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
- 依據財政部108年4月8日解釋函令規定,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同一人,每人以1輛為限,由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主動審核免稅,並通知身心障礙者,不須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手續,就可以直接享有減免,若車主與身障者非同一人,例如配偶或同一戶二親等內之親屬,仍須由民眾檢附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免稅手續。
- 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同一人:由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主動核定免稅,如身心障礙者擁有多輛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亦可檢附身心障礙證明(證件須於有效期內)提出申請,自行選擇欲免稅之車輛。
- 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非同一人:車主為身心障礙者之配偶、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每1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須檢具身心障礙證明(證件須於有效期內),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早申請早免稅。
- 財政部114年1月17日解釋函令規定,領有駕駛執照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得比照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及第2項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受該款但書免徵金額之限制。
- 財政部115年4月28日解釋函令規定,自115年1月30日起,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該住居所地址視為車籍地,得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及第2項有關車籍地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車輛之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 核准免稅時,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如已繳清,請檢附免稅車主的金融機構存摺帳號,辦理退還自核准日至年底溢繳之稅款。
- 如原核准免稅的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提出申請手續,由稽徵機關主動核准免稅者亦同。
- 因適用之免稅條件變更,(例如:身心障礙者死亡、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已非同址或親屬關係消滅、身心障礙原因消滅、車輛改變用途或轉讓等),應向稽徵機關申報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 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經稽徵機關核准免稅期間,遇有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處吊扣(銷)者,於吊扣(銷)期間,該車輛無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
- 車輛經稽徵機關核准免稅後,仍應定期檢驗車輛,以免逾期驗車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而影響免稅權益。

更新時間: 2026-05-08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