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
行事曆
月份 | 辦理事項 | 辦理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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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 自113年7月起,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及減免房屋稅申報 | 3月22日前提出申報。 |
5月 | 房屋稅開徵 | 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
稅率(113年7月1日起施行)
使用情形 | 法定稅率 | 本市徵收率 | ||||
持有戶數(註1) | 稅率 | |||||
住家用 | 自住 | 全國3戶以內 | 1.2% | 3戶以內 | 1.2% | |
全國單一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 1% | 1戶 | 1% | |||
公益出租人出租 | 1.2% | 不限 | 1.2% | |||
非自住 |
第2目: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一般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房屋 |
1.5%~2.4% | 4戶以內 | 1.5% | ||
5~6戶 | 2.0% | |||||
7戶以上 | 2.4% | |||||
第3目: 起造人持有待銷售房屋 |
2年內 | 2%~3.6% | 1年以內 | 2.0% | ||
超過1年,2年以內 | 2.2% | |||||
超過2年 | 2%~4.8% | 超過2年,3年以內 | 2.8% | |||
超過3年,4年以內 | 3.6% | |||||
超過4年,5年以內 | 4.2% | |||||
超過5年 | 4.8% | |||||
第4目: 其他住家用房屋 |
2%~4.8% | 2戶以內 | 3.2% | |||
3~4戶 | 3.8% | |||||
5~6戶 | 4.2% | |||||
7戶以上 | 4.8% | |||||
第5目及第6目: 不計入上述計算戶數房屋(註2) |
符合第2目:1.5% | |||||
符合第3或4目:2% | ||||||
非住家用 | 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 | 3%~5% | 3% | |||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 | 1.5%~2.5% | 2% |
註1:自住房屋係以家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持有房屋計算戶數;非自住房屋係以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計算戶數。
註2:不計入上述計算戶數房屋類型如下:
(一)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
(二)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住宅法第19條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
(三)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
(四)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及其附設員工餐廳。
(五)依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登載,屬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共有部分,並領有單獨建物所有權狀。
(六)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停車空間。
(七)公同共有房屋。
(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老人福利法規定許可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提供其服務對象住宿之房屋。
(九)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公告供住家使用之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
(十)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之公共建設、附屬設施或附屬事業,其供住家使用之房屋。
(十一)於課稅所屬期間之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2月末日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之房屋。
(十二)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房屋。
差別稅率2.0新制請參閱「房屋稅差別稅率(俗稱囤房稅)2.0專區」
111年至113年房屋稅徵收率
財政部健全房市相關措施(租稅措施)
賦稅署「地方政府調整房屋稅稅基及規定徵收率情形」專區
罰則
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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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經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者,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房屋之標準價格,核定其房屋現值。其因而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照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
更新時間: 2025-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