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節稅方向 |
- 了解房屋稅的稅率及課徵方式,讓您省錢免煩心。
- 作公司、倉庫等營業用按3%稅率課徵,店舖型房屋如為空屋,可申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即2%)課徵。
- 作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按3%稅率課徵。
- 作住家用(自113年7月起施行):
(1).全國單一自住用:按1%稅率課徵。 (2).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按1.2%稅率課徵。 (3).非自住住家用: a.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稅率為1.5%-2.4%。 b.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2年內,稅率為2%-3.6%。 c.其他住家用房屋,稅率為2%-4.8%。 前揭3類房屋應分別按其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或持有房屋年數期間,依房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
(開新分頁下載) 節稅大會診_房屋稅.pdf
- 自113年7月起,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或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減免規定者,請於每期開徵40日(即3月22日)前申報,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亦同。
- 自113年7月起,購買的房屋如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可於契稅申報書附聯註明供全國單一自住使用,經查明屬實者,按全國單一稅率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自113年7月起,購買的房屋如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可於契稅申報書附聯註明供自住住家使用,經查明屬實者,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請按時繳納房屋稅,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
-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之條件為「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符合此條件者,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1.2%稅率課徵房屋稅;持有逾4戶以上者,最多僅可選擇3戶申請適用,以享有最低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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