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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性標題0 印花稅


行事曆

印花稅辦理事項行事曆
月份 辦理事項 辦理時間
1月 上年11月及12月份核准總繳之憑據。 1月15日前申報並繳納。
3月 當年1月及2月份核准總繳之憑據。 3月15日前申報並繳納。
5月 當年3月及4月份核准總繳之憑據。 5月15日前申報並繳納。
7月 當年5月及6月份核准總繳之憑據。 7月15日前申報並繳納。
9月 當年7月及8月份核准總繳之憑據。 9月15日前申報並繳納。
11月 當年9月及10月份核准總繳之憑據。 11月15日前申報並繳納。

註:辦理時間遇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稅率

稅率
應稅憑證類目 說明 稅率 貼花義務人
銀錢收據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等,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4/1000 立據人
承攬契據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 1/1000 立約或立據人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1/1000 立約或立據人
買賣動產契據 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每件4銀元
(新臺幣12元)
立約或立據人

罰則

罰則
項目
漏貼印花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未註銷印花或註銷不合規定者,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印花揭下重用者,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更新時間: 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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