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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性標題0 使用牌照稅


損失情形 汽車、機車(151 CC以上)因天然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需修復始能使用者。
申請減免
期限
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申請減免
地點
各分局使用牌照稅股。
線上申辦 [連結]
檢附證件
  1. 已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者應攜帶:
    1. 監理站核發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2. 車主印章。
    3. 車主存摺(辦理直撥退稅用)。
  2. 車輛逕行修復未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者應攜帶:
    1. 里長、警察派出所或區公所出具的受災證明(正本)。
    2. 修車廠開立的維修證明正本(須可看出停駛即無法使用之期間)。
    3. 車主印章。
    4. 車主存摺(辦理直撥退稅用)。
稅捐減免
  1. 已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當年度稅捐僅需繳至停用或報廢前一日,若已繳全年稅捐者可辦理退稅;另若車輛修復重新使用時,應至監理站辦理復駛手續,恢復課稅。
  2. 車輛逕行修復未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退還停駛(修理)期間使用牌照稅款。
處理天數 5天。

更新時間: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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