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的Javascript功能。
災害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災害證明文件(如里辦公處、消防、警察及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證明。)
依實際停業天數比例核減。
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