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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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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廠房及其附屬建築的用地及生產原料倉庫及露天堆置原料用地視為直接供工廠用地。
(二)辦公廳及單身宿舍用地在工廠之內者,依照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是眷舍用地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財政部58台財稅發02220號令)
(一)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期限尚未按核准計畫完成使用者。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4條)
(二)停工或停止使用逾一年者。
(三)惟其在工廠登記證未被工業主管機關註銷,且未變更供其他 使用前,仍繼續按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
自73年1月1日起,地價稅改為每年開徵一次,採曆年制,於每年11月1日開徵。

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40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規定,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
1.無堆貨: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2.有堆貨:按一般用地稅率比率課徵
房屋稅:
1.無堆貨: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2.有堆貨:按營業用稅率比率課徵(不得低於 1/6)
檢附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

原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其地上房屋拆除者,新建房屋尚在施工未領到使用執照前,地價稅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財政部101.8.16台財稅字第10104594270號令訂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土地稅法第9條對自用住宅用地,經明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者為準。如實際居住該地卻無上列人員之戶籍登記,自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稅法第9條)

(一)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准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認定之。
(二)房屋為樓房(含地下室),不論是否分層編訂門牌或分層登記,准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認定之。
(財政部101.8.16台財稅字第10104594270號令訂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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